(2016)京0102执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崔惠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惠真,郭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923号申请执行人崔惠真,女,1932年6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郭真君,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崔惠真申请执行郭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郭真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郭真君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惠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2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