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6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赖权书与陈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权书,陈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443号原告:赖权书,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侗族,居民,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陈宽安,男,侗族,1983年6月7日出生,居民,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赖权书诉被告陈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玉独任审理,书记员朱琴琴担任法庭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权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权书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权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赖权书负担。审判员  杨红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