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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坤明与马国富、韩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坤明,马国富,韩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187号原告:葛坤明,男,5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马国富,男,6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韩明华,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原告葛坤明与被告马国富、韩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葛坤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坤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坤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葛坤明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