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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与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332-1号原告: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本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尚武,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奇舟,总经理。原告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纠纷已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11元,减半收取49005.5元,由原告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甄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