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仙霞与杨军、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仙霞,杨军,吴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774号原告:沈仙霞,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杨军,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吴春燕,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仙霞与被告杨军、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仙霞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奕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