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稷山县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341号原告:稷山县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赵丽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巍伟,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李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稷山县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已协商。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稷山县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