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桂菊与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桂菊,张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1233号原告:雷桂菊,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畲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张东升,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雷桂菊与被告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雷桂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桂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