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鑫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鑫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535号原告:甘肃鑫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周永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怀,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海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云,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鑫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鑫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沛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