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光亮与李世权、李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亮,李世权,李贺敏,李献伟,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85号原告:陈光亮,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世权,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贺敏,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献伟,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丽萍,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陈光亮与被告李世权、李贺敏、李献伟、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光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