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佟建国与黄国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建国,黄国营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457号原告:佟建国,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诚,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黄国营,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告佟建国与被告黄国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佟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佟建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佟建国负担。审 判 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敏书 记 员 付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