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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佟建国与黄国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建国,黄国营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457号原告:佟建国,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诚,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黄国营,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告佟建国与被告黄国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佟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佟建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佟建国负担。审 判 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敏书 记 员 付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