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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王敬田、黄庆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王敬田,黄庆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474号原告:李桂兰,女,汉族,1949年10月2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王敬田,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黄庆水,男,汉族,住禹城市。原告李桂兰与被告王敬田、黄庆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