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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攀与被告詹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攀,詹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35号原告杨攀,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善(特别授权),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118011207067。被告詹海霞,女,汉族。原告杨攀与被告詹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杨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杨攀负担。审 判 长 袁 婷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翊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