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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与被告王××、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752号原告:李×,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老师,住陕西省华县金堆镇西川居委会*组。被告:王××,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白水县雷公路东段北侧“长虹物流”中心*号楼**单元*层*户。被告:王××,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念杨村宁家组。被告:王××,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孙陈村新*组。原告李×与被告王××、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王××、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