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贵、周祖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贵,周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成贵,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周祖英,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贵、周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诉讼费2525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借款时,用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F字第**号,建筑面积137.1平方米)作抵押担保。2017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川0623执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并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该处房产。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成贵、周祖英共有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朝阳中路85号1栋1单元7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F字第00000**号,建筑面积137.1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彭 玉 莲审判员 刘 昌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维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