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宝云与陈庆、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云,陈庆,张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52号之一原告:王宝云,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庆,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岚,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宝云与被告陈庆、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王宝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宝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宝云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奇审 判 员 范国际人民陪审员 焦祥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雪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