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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宝云与陈庆、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云,陈庆,张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52号之一原告:王宝云,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庆,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岚,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宝云与被告陈庆、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王宝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宝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宝云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奇审 判 员  范国际人民陪审员  焦祥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雪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