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某2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罗某3,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刑初178号附带民事原告人罗某1,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住天水市。委托代理人:万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2,出生于天水市,住天水市。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系本案附带民事被告人)辩护人:张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被告人罗某3,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住天水市。附带民事被告人刘某1,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住天水市。附带民事被告人刘某2,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住天水市。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罗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2及其辩护人张某、附带民事原告人罗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某、附带民事被告人罗某3、刘某1、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罗某1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罗某1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其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原告人罗某1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宏宇审 判 员 刘 昕人民陪审员 陈旺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