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沅江市浣沙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与文锡成、文锡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市浣沙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文锡成,文锡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359号原告:沅江市浣沙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新湾镇沅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熊德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仲勋,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调解,申请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申请执行和领取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文锡成,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文锡明,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沅江市浣沙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锡成、文锡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沅江市浣沙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