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革新与杜新颖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革新,杜新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财保21号申请人王革新。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新颖,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五台村1组2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508102233。申请人王革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新颖所有的陕A×××××牌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王革新已经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革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新颖所有的陕A×××××牌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日起至2019年8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办理过户登记、车辆年审。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