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广清、吴爱莲与陈高平、陈细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清,吴爱莲,陈高平,陈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66号申请执行人:胡广清,男,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申请执行人:吴爱莲,女,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被执行人:陈高平,男,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被执行人:陈细云,女,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申请执行人胡广清、吴爱莲与被执行人陈高平、陈细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广清、吴爱莲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高平、陈细云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邵阳县,本案由邵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广清、吴爱莲与被执行人陈高平、陈细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