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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123号申请执行人浙XX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601、1602室,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秦望38-10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沈文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依江路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