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白树杰与王忠良、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树杰,王忠良,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异13号案外人:由铁梅,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3号帝景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2308021966********。申请执行人:白树杰,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41964********。被执行人:王忠良,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证号:2301031948********。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6号。本院在执行白树杰与王忠良、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由铁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由铁梅称,我院查封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3号都市嘉园4单元8层1号,建筑面积242.9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07111**)属案外人所有。案外人并非(2015)向民商初字第396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亦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故案外人与本案毫无关联。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未经法定程序将案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立即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树杰称,被执行人王忠良与案外人一直一起生活,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案外人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不具备购买异议房屋的能力。(2015)向民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形成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王忠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应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本院查明,我院查封的位于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3号都市嘉园4单元8层1号,建筑面积242.9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07111**),在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属案外人所有。(2015)向民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形成于2013年6月8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王忠良200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9日离婚。本院认为,虽然异议房屋在产权登记部门登记所有权人系案外人由铁梅,但(2015)向民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形成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王忠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执行异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由铁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文海审判员 梁传斌审判员 隋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望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