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玲利与杭州水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利,杭州水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064号原告:胡玲利,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水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街区商城2幢1002室。法定代表人:洪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利与被告杭州水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玲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玲利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