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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侠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侠,女,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小学文化,唐山市亨利娱乐有限公司建设路店出纳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洒河桥镇洒河二村237号。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侠在担任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路店出纳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支现金的职务便利,将店内收取的客户办理会员卡和充值卡的营业款等费用私自截留,并通过更改或者销毁入账收据的手段,侵占公司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告人李侠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5783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侠将侵占的全部款项退还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收据、明细账等书证;证人苏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丁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侠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侠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小明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