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彩云与蒋云华、黄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云,蒋云华,黄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823号原告:赵彩云,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青,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于阳,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云华,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友清,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彩云为与被告蒋云华、黄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彩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彩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赵彩云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