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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华、黄山市健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黄山市健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沈六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健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五东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51495867W。法定代表人:沈六斤,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六斤,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2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股权转让款4622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健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沈六斤银行存款人民币4622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2313527103000000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孝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玺睿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