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天佑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天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天佑,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天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天佑系北京后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负责人,其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的北京后花园景区内,擅自扩建新建道路、修建房屋、窑洞、水池等,致使大面积林地被破坏。经测算和鉴定,在2007年至2015年间,其在北京后花园景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达136.44亩,毁坏林木立木蓄积46.1246立方米。被告人董天佑于2016年1月13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天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董天佑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天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董天佑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董天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天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董天佑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董天佑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天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