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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梁文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梁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6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付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兴宝,国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X,国土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文友,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6年10月黑山镇明山村梁文友非法占地施工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限期退出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人民币24216.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恢复土地原状由巴彦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树新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宏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