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强与陈俊川、刘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陈俊川,刘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黄强,男,生于1978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陈俊川,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刘川,男,生于1988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俊川、刘川的银行存款5106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