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振先与韩永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先,韩永先,韩金才,韩如先,韩侠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220号原告:韩振先,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永先,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乐(系韩永先之子),住新沂市。第三人:韩金才,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第三人:韩如先,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第三人:韩侠,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韩振先与被告韩永先及第三人韩金才、韩如先、韩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韩振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振先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振先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韩振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