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德州汇丰服装有限公司、德州广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汇丰服装有限公司,德州广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占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汇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温庄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占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广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以东、共青团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崔秀霞,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审被告:王占孟,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上诉人德州汇丰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广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占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德州汇丰服装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依法书面通知,上诉人仍未在法院指定的七日内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州汇丰服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朱吉星审 判 员 叶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忠星书 记 员 徐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