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3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华儿、盛美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儿,盛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华儿,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盛美芳,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3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盛美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15号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