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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仲某1、仲某2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1,仲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4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1,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被告人仲某2,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1、仲某2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1、仲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仲某1通过QQ联络卖家,以每张人民币300元的价格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通过快递配送至被告人仲某2处,由被告人仲某2收货并付款,2017年4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海市宝山区纬地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仲某1住处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张,经查询,均系合格证件。被告人仲某2于2016年4月12日被抓获,并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仲某1,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仲某1、仲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仲某1、仲某2签字确认的QQ号截屏、微信支付记录截屏、快递单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仲某1、仲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1、仲某2结伙,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仲某1、仲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仲某2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仲某1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仲某2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身份证依法予以没收。仲某1、仲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