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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利君与曹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兴,孙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曹振兴,男,汉族,现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孙利君,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孙利君与曹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振兴于2017年8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7年8月14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曹振兴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