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利君与曹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兴,孙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曹振兴,男,汉族,现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孙利君,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孙利君与曹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振兴于2017年8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7年8月14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曹振兴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