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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宇君与丁兰锁、周云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君,丁兰锁,周云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1254号原告:陈宇君,,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丁兰锁,,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周云云,,农民,住呼和浩特市,系丁兰锁妻子。原告陈宇君与被告丁兰锁、周云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宇君与被告丁兰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宇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蒙AXXX**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价值40000元)及车辆的行驶证,车辆使用手册一本。2、判令被告赔偿因对车辆扣押造成的汽车损坏损失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左右,被告丁兰锁、周云云把原告的车开至被告家至今,多次索要不给导致原告的车辆不能按时年检成为一辆黑车,还把原告的驾驶证、行驶证一并扣押,还去原告单位找领导制造舆论,还多次敲诈原告,还把原告父母家抄了,打伤原告母亲,被告丁兰锁、周云云所作所为极端致极!车虽说不贵,那也是原告的财产,对于工人家庭很重要,被告丁兰锁、周云云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丁兰锁辩称,原告说我开他的车,我没开过他的车。而且我也没看过他的车,车是我女儿开回去的,而且开的是她自己的车,情况就是这样。我女儿和原告是夫妻关系,我女儿和公公吵架,然后把车开回去的。车开回去我也不动,车上有啥我也不知道。被告周云云未到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宇君与丁兰锁和周云云的女儿丁敏为合法夫妻。2016年6月,陈宇君在家和丁敏吵架,双方都摔了东西,然后丁敏就报警了,派出所也来了,最后丁敏给其父母打电话,叫来其父母丁兰锁和周云云,丁敏的弟弟也来了,丁敏雇一名司机将蒙AXXX**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开回父母丁兰锁和周云云位于农村的家中居住并练车。随车还有行驶证,车辆使用手册一本。另查明,2014年8月15日陈宇君与温学兵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温学兵自愿将蒙AXXX**别克凯越轿车以车价40000元卖与陈宇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买卖协议、驾驶证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陈宇君与丁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蒙AXXX**别克凯越轿车一辆,陈宇君与丁敏对涉案车辆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丁敏将涉案车辆开走只是占有使用并未对车辆擅自处分,因此不构成侵权。陈宇君认为车辆在丁兰锁家,钥匙在周云云手里,所以车辆不让开回,主张返还。对此,丁敏回父母家居住,把车辆存放于父母家中,根据陈宇君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兰锁和周云云侵占陈宇君与丁敏的共有车辆,故陈宇君请求丁兰锁和周云云返还车牌号蒙AXXX**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价值40000元)及车辆的行驶证,车辆使用手册一本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宇君诉请丁兰锁和周云云赔偿因对车辆扣押造成的汽车损坏损失5000元,因本案不存在侵权事实,故陈宇君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宇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宇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证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