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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龚太江与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太江,刘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538号申请人:龚太江,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申请人:刘建彬,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龚太江与被申请人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龚太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建彬退休金账户(银行卡号:62×××76)内资金冻结3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太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彬退休金账户(银行卡号:62×××76)内资金3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龚太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