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龚太江与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太江,刘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538号申请人:龚太江,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申请人:刘建彬,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龚太江与被申请人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龚太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建彬退休金账户(银行卡号:62×××76)内资金冻结3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太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彬退休金账户(银行卡号:62×××76)内资金3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龚太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