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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亿万新型涂料厂、河南泰和汇金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亿万新型涂料厂,河南泰和汇金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亿万新型涂料厂,住所地扬州市八里镇龙地村。投资人:李加余,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泰和汇金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店工贸区。法定代表人:郭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顺超,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亿万新型涂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泰和汇金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亿万新型涂料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亿万新型涂料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上诉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亿万新型涂料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