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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郭志祥与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祥,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祥,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庆,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志祥与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8月14日郭志祥向我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6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腾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