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郭志祥与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祥,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祥,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庆,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志祥与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8月14日郭志祥向我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6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腾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