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德高与刘勇辉、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高,刘勇辉,舒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409号原告:杨德高,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铭,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辉,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舒伟,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杨德高诉被告刘勇辉、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磊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高撤回对被告刘勇辉、舒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保全费371元,合计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