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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俊娥、陈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俊娥,陈绪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60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俊娥,女,1964年0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陈绪海,男,1948年0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俊娥、陈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