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温定明与代海英庞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定明,庞江涛,代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3309号原告:温定明,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庞江涛,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代海英,女,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温定明与被告庞江涛、代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江涛、代海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00元,利息143000.00元,合计:793000.00元整,并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0‰计付上述欠款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4年初向原告借款650000.00元,用于修电站工程所用,月息2分,经多次展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如所请。庞江涛、代海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均为本县教师(原告现已退休)。庞江涛由于修建南溪堡石电站,因工程建设所需,于2011年至2013年多次向原告借款。之后又多次向原告付款、多次结算、多次更换借条。2016年7月15日,双方对前期借款再次进行了结算,庞江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温定明人民币6500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该款用于修建南溪堡石电站,约定按月利息百分之二计算,温定明为了让我早日还款,决定免收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利息149000.00元,本人再次承诺,如不按约定时间还款,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借款人庞江涛,2016年7月1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再付款。上述事实,除原告的法庭陈述外,原告还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三张、借条原件一张、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还本付息。本案债务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欠下的债务,此债务依法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被告还款违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庞江涛、代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定明借款本金650000.00元,并从2016年7月15日起以本金6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5.00元,由被告庞江涛、代海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小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