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燕玲与李柱宏、凌雪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玲,李柱宏,凌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李燕玲,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张志伟,系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柱宏,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区。被执行人:凌雪霞,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区。关于李燕玲与李柱宏、凌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粤01民终8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燕玲于2017年3月2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凌雪霞所有的比亚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粤A×××××);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20万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023号案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