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5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黄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黄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509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松,男,1987年12月21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黄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代理人曹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5年7月2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00.66元,利息及费用1553.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被告黄松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交通银行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截至2015年7月2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00.66元,利息及费用1553.76元。上述事实,有交通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办理申请表、领用合约、信用卡欠款基本信息明细表、身份证、工作证、本人现场照片、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松申请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就应该遵守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自觉履行其义务。现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形成透支,且逾期不还,原告要求其按章程和合约的约定承担偿还透支款、利息及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00.66元,利息及费用1553.76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5年7月24)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松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钰代理审判员 秦 洁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