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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中华与常凯、万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华,常凯,万玲,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015号原告:袁中华,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凯,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万玲,女,1990年1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凯,(万玲之夫),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一期2号楼10层(01、02、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29644565G。主要负责人:王振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捷,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主要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向婷,女,该公司职员。原告袁中华与被告常凯、万玲、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中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中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