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力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力,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许力。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宽民初字第273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不便于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2011)宽民初字第2736号法律文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鹏审 判 员 赵旭光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