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执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史旭航、闫东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史旭航,闫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9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关区。负责人:孙建国,行长。被申请人:史旭航,女,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闫东涛,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史旭航、闫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旭航、闫东涛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27351.4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旭航、闫东涛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27351.4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鑫代理审判员 常 菁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