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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义友与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友,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482号原告:徐义友,男,194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001#法定代表人:张茂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职工。原告徐义友与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义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徐义友负担。审判员  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