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义友与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友,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482号原告:徐义友,男,194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001#法定代表人:张茂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职工。原告徐义友与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义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徐义友负担。审判员 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