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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威与申斌、芮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申斌,芮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221号之二原告:刘威,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心怡,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斌,男,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芮欢,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刘威与被告申斌、芮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威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斌、芮欢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刘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妮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