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俊娥与刘增璞、康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娥,刘增璞,康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娥,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刘增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康玺(又名康根亮),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俊娥与刘增璞、康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康玺在其申请执行温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全部案件执行款。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康玺在其申请执行温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康玺在其申请执行温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全部案件执行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