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清杰与孙国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杰,孙国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944号原告:张清杰,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9日,住淅川县。被告:孙国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4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杰诉被告孙国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杰负担。审判员 王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菀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