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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保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1022号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州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保金,男,汉族,1997年5月18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务工。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保金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端毅 微信公众号“”